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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 深入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今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作为深入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重点任务之一,入海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需进一步提速。笔者结合前期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相关工作,梳理了此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有助于推动科学、规范、有序、健全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尽快形成。

 

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2019年生态环境部完成渤海3600公里岸线无人机遥感、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等“三级排查”,全面摸清了入海排污口底数。2020年,河北唐山市和山东烟台市作为试点城市,全面推进入海排污口的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重点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同时,环渤海三省一市排污口总氮实现达标排放。随着工作的持续推进,仍发现存在一系列问题。

 

排污口类型复杂多样,污水直排混排问题突出。渤海的入海排污口复杂多样,涉及工业、城镇、农村、港口码头等多种类型,且混排情况较多,雨洪、农村生活、水产养殖等多类型污水交织成一个口入海,通过软管或者水泵连接,交接位置极其隐蔽且不易被发现,很难界定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和制定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标准,给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排放方式复杂多样,地方排放标准亟须出台。渤海各地市的排污口排放方式不尽相同。例如,城镇雨洪排口污水来源主要是城市道路冲刷、生活垃圾渗滤液及道路绿化溢流水等,污染物种类复杂多样;水产养殖排污口分工厂化养殖、坑塘养殖、网箱养殖以及多种养殖模式结合等不同类型,各地因养殖种类、养殖模式不同导致污染物种类不同,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污渠道等复杂多样。目前,各地雨洪排口排放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产养殖排污口参照《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排放标准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各地亟须因地制宜,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监管职责界限不清晰,部门协同需加强。目前,排污口的监管涉及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住建部门等,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存在重叠交叉,且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不完善,形成监管职责不明、权限不清的“多龙治海”局面,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监管体系构建无法落地见效。

 

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实施待完善,备案类型亟须明确。目前国家和沿海各省市尚未出台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指南,不利于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中的科学论证工作。另外,各地工业排污口、生活废水汇入的直接排放口以及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已进行了备案,其他类型排放口(包括雨洪排口等)设置是否执行备案亟须明确。

 

继续做好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努力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沿海各省市要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渤海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落实责任主体。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所有入海排污口都需要备案,但可以根据排污口性质和排放特征制定差异性备案要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生态环境部门。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一合法、二明显、三合理、四便于”的原则。即符合生态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环保标志明显、入海排污口基础信息明显;入海排污口选址合理、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监督检查、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一家或多家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海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所有排污单位应分别认定为排污口设置单位,并按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同一排污单位存在多个排污口的,应根据排污口的功能进行合并整治,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市政排口和其他排口,将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认定为排污口设置单位,并按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自然形成无法判定产权单位的入海排污口,将废污水混合前各排污单位认定为排污口设置单位,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强化入海排污口监测与信息共享,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按照“谁排污、谁监测”的原则,明确入海排污口责任单位的监测主体责任,负责对排污口开展定期自行监测,排污口监管部门负责对入海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及时准确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群众监督。

 

协调各相关部门,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将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数据、监督检查记录、销号退出等结果通过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提升入海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可划分为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责任主体部门和公众参与的四级管理模式。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实施统一监管,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等作为排污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入海排污口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排放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进行处置。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部门配合监管同时应承担所属排污口的自行监测和运维职责,公众、媒体和专家学者对入海排污口开展社会监督,对违法排污问题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根据管理需求合理划分入海排污口类型,建立排污口分类管理机制。工业排污口实施污水管道改造修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定期清理地面颗粒污染物堆积,加强厂区及周边环境管理和日常巡护;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对农村陈年垃圾清运、日常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房前屋后黑臭水体整治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水产养殖排污口应最大程度减少养殖尾水排放量,加强排口周边环境管控及集中排放;港口码头排口需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建设完善初期雨水收集池,实现雨污分流;城镇雨洪排口需加强源头管控,及时疏通下水管网和周边垃圾;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要通过控源截污、垃圾清运、清淤疏浚等,加强沟渠的综合管控和生态治理。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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